证监会和司法部拟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进行
栏目:港联证券财经新闻 发布时间:2023-11-13
为满足新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注册制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和监管的新要求,证监会和司法部拟对现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为满足新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注册制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和监管的新要求,证监会和司法部拟对现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就此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7章42条,包括总则、业务范围、业务规则、法律意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与原《管理办法》相比,虽然在章节框架方面没有明显变动,但在业务范围、备案主体、信息公示、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存在质的变化。

修订的出发点在于,落实新证券法对于律师事务所等各参与主体归位尽责的要求,强化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化执业规范,严格责任查究,以更好发挥律师事务所作为证券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

拓展业务领域

依据征求意见稿,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多达15项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新三板挂牌并公开转让,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召开股东大会、信息披露。

此外,还包括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交易、转让;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及清算;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设立;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以及其他需要出具法律意见的事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从理论上讲,资本市场延伸到哪里,律师服务的领域就应扩充到哪里。而且律师服务不仅限于法律的规定,只要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有需要,律师都可以主动提供法律意见。律师的法律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同,现实中对于律师财务方面的要求,与律师法律服务定位不一致,应厘清各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

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黄江东说,纵观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新增了7类业务,包括存托凭证、新三板挂牌及挂牌公司业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公司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其中存托凭证、新三板、北交所、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关业务是新证券法实施后新增的相关业务。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发挥律师专业优势,进一步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可以组织制作招股说明书,律师事务所会同保荐机构起草招股说明书的,鼓励律师对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进行验证的业务。

完善监管规定

征求意见稿从四个方面完善了证券法律服务的监管规定,这也是其一大亮点。

首先是在总则部分增加了一条规定,明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服务,应按照规定报证监会和司法部备案。

在刘俊海看来,取消资质审核要求,改为备案,这是“放管服”改革的具体体现,顺应资本市场对于律师证券服务越来越多要求,有利于律师更好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据黄江东介绍,2020年8月24日,《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明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该规定备案。截至今年12月9日,共776家律师事务所在证监会完成备案,其中18家在2021年未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虽然《备案管理规定》并无硬性规定限制律师事务所备案,但律师事务所在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有相关要求,比如要求提供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负责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的人员配备情况;截至备案上月末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合伙人、执业律师情况等材料,另外还要提供备案的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等方面的情况,供监管部门备查。

其次,征求意见稿增加律师事务所完成核查验证的工作要求,明确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一样需要经律师事务所复核。

需要强调的是,补充法律意见也属于法律意见书,需要按照要求履行复核程序。

完善监管规定,还体现在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两条规定的内容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明确,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情况。

针对部分律师事务所未依法依规按时备案、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工作底稿等情况,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补充完善了行政监管措施比如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及出具警示函等适用的情形,对多达15项违规行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其中多项是新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