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颁发《关于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有关事项的说明》
栏目:港联证券财经新闻 发布时间:2023-11-14
9月2日晚,中证协颁发了《关于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有关事项的说明》,说明显示,场外证券业务发展迅速,其中大部分为私募业务,特性不一,业务类型、业务风险、业务规律尚不

9月2日晚,中证协颁发了《关于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有关事项的说明》,说明显示,场外证券业务发展迅速,其中大部分为私募业务,特性不一,业务类型、业务风险、业务规律尚不够明晰。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事后备案和现场检查等手段,对场外证券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对于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的性质,说明指出,场外证券业务备案属于事后备案,不构成对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的许可或资格确认。

附说明原文:关于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便于场外证券业务经营机构正确理解《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下称《备案办法》),做好场外证券业务事后备案和报告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为什么要进行场外证券业务事后备案和报告?

场外证券业务发展迅速,其中大部分为私募业务,特性不一,业务类型、业务风险、业务规律尚不够明晰。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事后备案和现场检查等手段,对场外证券业务实行自律管理,有助于监测和防范场外证券业务风险,促进场外证券业务规范发展,有效辅助和补充监管机关的行政监管。

二、如何理解场外证券业务备案和报告的性质?

场外证券业务备案属于事后备案,不构成对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的许可或资格确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监管机关核准的场外证券业务,相关经营机构取得业务许可并实际开展业务后,方可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对于未设定行政许可的场外证券业务,相关经营机构符合《备案办法》规定的备案条件并实际开展业务后,即可按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场外证券业务事后备案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支持行业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备案办法》实施后,中国证券业协会不再组织相关创新业务试点的专业评价。

三、哪些经营机构开展的场外证券业务须事后备案和报告?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证券资信评级、证券增信机构等证券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规定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机构,从事《备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的,应当按照《备案办法》对其场外证券业务进行备案。

上述备案机构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开展场外证券业务的,视同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完成报告义务。

场外证券业务已在监管机构或其他自律组织完成备案的,备案机构仅需填报备案申请表中的基本信息。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的备案工作待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出台后再依规办理。

区域股权交易场所管理机构、其它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公司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其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四、通过何种途径和方式进行事后备案和报告?

为便于场外证券业务经营机构备案和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了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下称报告系统),备案机构通过报告系统可实现远程、电子化备案和报告。报告系统是由多个业务模块构成、支持各类场外证券业务备案和报告的电子工作平台,具有信息与材料接收、审核管理、风险监测、统计分析、信息披露和交流互动等功能。报告系统由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和管理,具体使用方法参见附件《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操作指南》,报告系统网络地址:。

五、事后备案和报告的时间和材料要求是怎样的?

自2015年9月1日起,备案机构应当于首次开展应备案业务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备案材料,各类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报告系统相关模块。

备案机构开展场外证券业务期间应当履行报告义务,具体要求见《备案办法》第十二条。